健康宿舍競賽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高苑科技大學「學生宿舍輔導及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鼓勵住宿學生培養良好生活習慣,達成生活教育、自治自律之目標;及戒除網路成癮,增進學習效果及群育德行,期使住宿品質更臻完善;並整合「宿舍服務教育」落實宿舍環境整潔工作,特訂定本競賽規則。
第三條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全體住宿生。
第四條 本競賽活動期間從每學期第二週實施至第十六週。
第五條 各區域依當週累計總分之前三名寢室,須同意配合宿舍舉辦開放宿舍參觀日活動,開放參賽寢室供外賓及同學參觀。
第六條 競賽名次公佈時間為每學期第十七週;並將公佈於各宿舍公佈欄上,並利用集會時間實施頒獎。
第二章 競 賽 規 則
第七條 (競賽公平性)
為求競賽公平性,本競賽依相同樓層數將本校三棟宿舍區分為三區競賽,分別為A區(第一宿舍一至五樓)、B區(第二宿舍四樓及第三宿舍三至六樓)及C區(第二宿舍五樓及第三宿舍七至十樓)。且為了評分標準一致性,由住宿組遴選出至少三位健康宿舍評分委員,實施專人專責進行評分。
第八條 (競賽評分項目)
本競賽評分項目分為四項,分別為寢室內務、公共區域打掃、夜間寧靜及秩序;總分為100分,未達70分者為不及格,健康宿舍評分委員可針對各評分項目表現不佳者,開出「健康宿舍缺失單」(分別給予該寢室一聯、該宿舍舍監一聯及健康評分委員一聯)(如附件),提醒該寢室改善,並由該宿舍監自行掌控督導改進。為了獎勵住宿生良好勤學態度,住宿生可每週向住宿組申請前一週上課全勤者,予以加分。
第九條 (競賽評分方式)
本競賽實施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四(考試週除外),由健康宿舍評分委員於22:30至23:30對各評分項目進行評分。各項分數為100分,其中寢室內務為個人成績加總之平均分數;其餘項目則以寢室為單位計算;每日總成績為各項成績加總之平均分數;每週總成績為每日成績加總之平均分數;學期總成績為每週成績加總之平均分數。
第十條 (保持良好生活習慣)
從每週一至週四,每日須達到下列事項(考試週除外):
(一)夜間23點準時熄大燈(若有特殊狀況,無法配合者,請經過全體寢室室友一致同意後,並報請該宿舍監許可後始可,或建議使用交誼廳),寢室並保持安靜,舍監於23時之後,不定時檢查寢室是否安靜及夜間管制狀況。
(二)凌晨一點前(含)按時就寢【可使用檯燈讀書】。
(三)凌晨一點至凌晨六點時,由寢室內部自行規範網路管制之措施,互相規勸勉勵室友,戒除網路成癮,培養良好生活習慣,增進學習效果。
(四)禁止夜間逾時返回宿舍,或未請假夜不歸宿。
(五)宿舍禁煙禁酒。
(六)每週一至週四由健康宿舍評分委員評分夜間寧靜及秩序,並得經由住宿組、舍監、樓長及其他住宿生反應且註明原因,做為加扣分之依據。
第十一條 (維護寢室內務清潔規定)
每間寢室從每週一至週四,每日須達到下列事項(考試週除外):
(一)住宿生須維持個人寢室內務之整齊及環境之整潔(包含桌面整齊、床鋪整齊、寢室內不得堆棄垃圾、寢室地板整潔、寢室內衛浴之整潔及不得吊曬衣物)。
(二)寢室內清潔勤務由室長安排同學輪流擔任。
(三)寢室內之垃圾,應自行垃圾分類後於規定時間丟棄至資源回收點,不得任意棄置。
(四)每週一至週四於22:30至23:30由健康宿舍評分委員檢查評分寢室內務狀況。
第十二條 (維護公共區域清潔規定)
該宿舍之公共區域清潔由該宿舍所有寢室負責維護清潔,並由該宿舍舍監及樓長負責安排各寢室所擔任打掃工作;每間寢室從週一至週四(考試週除外),每日皆須打掃所負責之公共區域,並於每週一至週四於22:30至23:30由健康宿舍評分委員檢查評分。
第十三條 (積極參與活動)
為了提升住宿生之公民意識及培養住宿生之間感情交流,住宿生應多參加宿舍所舉辦活動;室長大會及安全訓練之活動,每間寢室皆須至少派一員代表參加之。
第三章 獎 勵
第十四條 於競賽結束並達到標準之寢室,獎勵如下:
(一)各區域排名前三名之寢室且總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者,寢室每人記小功乙支,並頒發獎狀乙幀。
(二)各區域第四、五、六名得獎之寢室且總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者,寢室每人記小功乙支。
(三)各區域第七、八、九、十名得獎之寢室且總平均成績須達80分以上者,寢室每人記嘉獎兩支。
(四)前三項獲獎之寢室,以未違反宿舍規定情況下,享有下學期之優先住宿權。
(五)表現優良寢室,視訓輔活動經費許可增加頒發獎品鼓勵。
第四章 懲 罰
第十五條 每日評分發現缺失者,健康宿舍評分委員立即填送「健康宿舍缺失通知單」,若連續三天同一項目遭舉發者,該宿舍監會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對該寢室全體成員送出〈學生獎懲建議單〉。
第十六條 連續兩週排名各區倒數三名者,該寢室全體成員每人記申誡乙支。
第十七條 學期末排名各區倒數三名者且總平均成績未達70分者,及總平均成績未達60分者,列入學期末住宿會議不予續住參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學生對於此項競賽,認為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之規定,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九條 本規則經「宿舍管理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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