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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苑學人宿舍

獎助四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學生住宿費全免申請

高苑科技大學宿舍簡訊(住宿生必看)

高苑科技大學招待所管理辦法

2010.04.28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本校招待所(以下簡稱本所),並加強對蒞校來賓與短期停留教師服務,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待所,係指本校第三宿舍二樓與第一宿舍一樓外賓寢室之分配管理等事項。

 

第三條 本所管理由學生事務處住宿輔導組指定人員管理之。

 

第四條 申請住宿對象

一、經本校相關單位邀請來校參與各項活動者。

二、來校視導之人員。

三、新進教師之短期住宿。

四、兼任教師來校上課。

五、教職員工生及其親友。

六、校友返校參與各項活動。

七、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第五條 申請時間、地點、繳費方式及住宿規定:

一、使用單位或人員應於住宿前一週至一個月內,向學生事務處住宿輔導組申請。

二、本所收費標準表,每床每日收費600元正;連續住7日(含)以上者,住宿費用按收費標準八五折收費。冷氣電費依實際使用度數支付,每度4元。

三、本校各單位若欲招待來校授課、訪問、演講、研究之客座教授及訪問學者免費住宿,由邀請單位以簽呈呈核。

四、住房時間:以住宿當日下午十五時至翌日中午十一時止,為一日計。逾時二小時以內者,以半日費用計算收費,超過二小時者,以全日費用計算收費。

五、申請書經核定後,屬自行借住者,應至出納組繳費。邀請單位付費者,由該單位經費辦理繳費。已登記住宿者,至遲需於進住日前一天繳交住宿費用,否則房間不予保留。入住當天須持已完成之申請書、繳費之單據或核定免費住宿簽呈影本,於住宿當天向住宿輔導組領取房卡與冷氣卡。

六、領取住宿房卡、冷氣卡時,應先繳付房卡押金300元、冷氣卡押金100元,合計400元押金,於退宿時領回,卡片遺失則沒收押金。

七、住宿本所,須遵守本校宿舍各項生活管理與門禁規定。

八、已核定住宿者,如因故欲取消,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辦理,最遲應於住宿前一日之上班日以書面或先以電話通知書面後補方式辦理註銷手續。如因不可抗拒因素取消者,可全額退費,否則須扣除手續費10%後辦理退費。若未於前述時間內辦理取消,視同住宿有效,所繳交之住宿費用將不予保留或核退。

 

第六條 住宿規約

一、借住者不得留宿他人或在房內賭博、酗酒及烹煮食物,亦不得任意更動房內設施及擅自加裝電器設備。

二、借住者不得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進入招待所。

三、借住者負有保管房卡與冷氣卡之責任,如有遺失則須繳交製卡工本費房卡300元、冷氣卡100元。

四、借住者如持有貴重物品,請自行妥為保管,招待所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五、借住人對於借住之招待所及相關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如有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所致,須按市價負賠償責任。

六、招待所全面禁菸。

七、房內牆面及空間請勿擅自裝修。

八、符合借住資格者不得將房間出租、轉借或作營業用途,違者取消其借住權利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條 借住期滿,應於期滿當日中午十一時前,辦理退房並將房卡及冷氣卡交還管理單位,並由管理單位確認客房設備物品無損壞後,始完成退房程序。未完成退房程序即離去,或客房內部設備損壞及遺失,係可歸責住宿房客所致者,須按市價賠償。若需續住,依應規定重新辦理申請。

 

第八條 借住招待所,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須立即遷出,並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規章者。

二、違反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及善良風俗之行為。

三、住宿事實與申請內容不符者。

四、借住者不遵守本校規定,有妨害正常公務推行或影響校區安全行為者。

 

第九條 為配合本校公務及招生考試需求,本校得保留招待所出借權利。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苑科技大學招待所申請表下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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